被处罚人:龙岩汇通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8007640579711,
住址:龙岩市新罗区中城龙腾北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吴昕。
行政执法机关: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斌,局长。
经查,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处罚人在现售理想城项目商品房时,以买房送车位的方式,擅自将位于理想城1#楼与11#楼之间绿地下空间当做车位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赠送给熊某某、詹某某等商品房买受人。另查,该项目1#楼与11#楼之间绿地下空间(车位)无办理规划、施工等行政许可手续,因此,被处罚人以买商品房送车位的方式销售上述的车位的情形违反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
因被处罚人拒不到场配合本案件行政处罚,我局在闽西日报以书面公告方式督促被处罚人从2020年7月31日起60日内到我局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2020年9月7日,在我局多次督促下,被处罚人到场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我局依法完成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程序。被处罚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车位补充协议、闽西日报公告、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为证,足以认定违法事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对被处罚人处以警告。
2.对被处罚人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被处罚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2日